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宣传栏、展板、电子屏、横幅等宣传设施管理工作,更好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育人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园内所有宣传栏、展板、电子屏、横幅等,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第二条党委宣传部是全校宣传栏、展板、电子屏、横幅的主管部门,会同保卫处、后勤处、馨园物业管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校园教学区、家属区和科技园宣传设施的巡查和处理。
第三条室外开放区域宣传栏、展板、电子屏、横幅挂杆等宣传设施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各单位在室外开放区域新设立宣传栏、展板、电子屏、横幅挂杆等宣传设施,应填写《西安理工大学新建室外宣传设施审批表》(附件1),由党委宣传部、后勤处负责对宣传设施的建设选址及宣传设施样式、材质、尺寸等方面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物内部宣传栏、展板、电子屏等宣传设施由各归属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检查、规范其内容。各单位在建筑物内部新设立宣传栏、展板、电子屏等宣传设施,按照场地归属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西安理工大学新建室内宣传设施备案表》(附件2),向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对建设管理的宣传设施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严格审核把关,加强监管。各单位要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更新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要加强日常巡查维护,保持整洁美观,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如有损坏应及时进行修复,避免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向宣传部报备。
第六条严禁利用宣传栏、展板、电子屏、横幅等宣传设施,发布、张贴、悬挂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内容。
第七条宣传栏、展板、电子屏、横幅的内容发布实行审批制。
1.室外宣传栏、展板、电子屏(含临时性设置)内容发布和室外悬挂横幅审批流程:由申请单位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宣传栏、展板、电子屏、横幅使用审批表》(附件3),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批。
2.建筑物内部宣传栏、展板、电子屏等宣传物设施使用审批流程:由申请人(或单位)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宣传栏、展板、电子屏、横幅使用审批表》(附件3),经管理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3.使用或设置时段严格按照审批时限执行,一般原则上不超过 7 天。
4.各单位要对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留存《审批表》和宣传内容的文字照片等材料,以备待查。
第八条宣传栏、展板、电子屏、横幅等要做到内容健康向上,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版面整洁,图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工整,美观大方。
第九条未经允许严禁在建筑物、灯柱、树木、绿地或校园围栏等位置,悬挂、张贴、摆放展板、横幅等宣传设施。
第十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视责任情况,将追究管理单位、审批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