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西安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和《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加强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简称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设立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院士专家聚集的专业优势,强化对青年人才苗子的发现举荐作用,及早发现、重点扶持、加快培养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年轻科技工作者,为他们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必要的科研条件,指导年轻人才过好“科研黄金期”,夯实职业基础,扶持年轻人才逐步成长为德才兼备、勇于创新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条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面向西安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主要资助自然科学类的基础研究及科技创新类应用开发研究。
第四条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坚持“个人申请,专家遴选,项目实施单位初评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资助范围:
(一)基础研究类:开展数学、生命科学、材料科学、信息科学、医学、工程与技术基础学科等方面的研究。
(二)工程应用类: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战略新兴产业及其有关产业领域,开展工程应用类探索研究。
第六条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资助范围,申请手续完备,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
(三)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
(四)计划进度安排合理,一般在两年内完成;
(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六)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面向西安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重点支持男性33岁以下,女性35岁以下,获得硕士(含)学位以上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不受理项目组主要成员提出的新的项目申请。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陕西省科协及西安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西安市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推荐及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任务:
(一)组织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申请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负责青年托举人才的初评推荐;
(四)提供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实施的条件,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提供服务;
(五)跟踪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实施,监督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
(六)配合市科协对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西安市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申请人按照《西安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向所属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健全,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具备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不属于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本计划资助额度;
(二)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三)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对项目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审查后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的申报要求和受理时间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西安市科协设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年度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推荐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项目评审过程、专家意见及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复制或摘录。
第十八条评审组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赋分,并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建议。
第十九条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条件是:
(一)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目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二)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具备评议分析能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立项与实施
第二十条市科协学会学术部整理汇总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召开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择优确定立项项目,经市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发布项目立项通知,由项目实施单位与西安市科协学会学术部签订《西安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立项书》,经审核同意正式立项。
第二十二条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1-2万元,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企业科协应按项目计划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经费使用范围:必要的元器件、耗材,审稿费、版面费,复印费、信息资料查询费,外协实验费、试验用药品费,用于项目开发而购置的书籍、资料费用,用于项目开发的设备的维修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为项目完成提供必备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如对实施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书面报告西安市科协批准。
第二十六条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销:
(一)违背科学道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三)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
(四)其它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并提出剩余经费使用意见,经市科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任务书规定,对无故违反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实施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其项目研究,2年内不受理该实施单位提出的新项目申请。
第六章项目结题
第二十九条项目结题时,项目实施单位须向西安市科协提交《西安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资助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包含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
第三十条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中涉及的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西安市科协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退回项目经费。市科协将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