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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对外宣传及接受采访的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2-11-21 16:28

对外宣传工作是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面向社会介绍学校发展动态,扩大学校影响力,提高学校知名度,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外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注重实际效果,遵守保密法规,营造良好氛围,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条党委宣传部为学校对外宣传、接受采访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第三条学校的重要会议、活动及工作需要对外宣传的,由党委宣传部统筹邀请新闻媒体。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承办的会议、活动等需邀请或接受校外媒体来校采访的,须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对外宣传工作审批备案表》,提前2 个工作日上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安排受访内容及形式。

第五条校内师生接受校外媒体采访,在采访过程中,党委宣传部须全程参加,发现违反国家和学校宣传工作精神、规定的,要立即制止。校内各单位、个人在接受校外媒体采访过程中要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及时、认真准备所需资料,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如向校外媒体投稿,须将拟投稿的校外媒体和投稿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审核通过后方可投稿发布。

第七条校属各单位提供给新闻媒体的宣传稿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八条对外宣传、接受采访所形成的稿件中,凡涉及有关学校的数字、数据,以及关键性文字描述等,须以学校官方网站中的学校简介为准。

第九条境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需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获得审批后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安排采访。

第十条对外宣传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宣传内容中如涉及涉密信息、相关实验数据或学校官方认定不适宜发布的有关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任何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接受与学校工作有关的采访或者对外发布学校信息。

第十二条涉及学校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在尚未定性且没有处理结果之前,未经授权严禁对外宣传或接受采访。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安理工大学对外宣传及接受采访的管理规定》(西安理工党办2016〕4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22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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