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9-04-18 点击数:

西安理工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和《西安理工大学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西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章  学位证书制发

第四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自主设计、印制。

第五条  学位证书规范及包括的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留学生要与护照上的信息一致,留学生可增加中文姓名)出生日期用用阿拉伯数字完整填写。近期2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与学位授予信息采集照片同底板),骑缝加盖西安理工大学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我校自主设置学科有上一级学科的应连同上一级学科在证书上打印,并用“/”划分。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时,可以在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的位置居中签一个名字。可用签字用的印章,颜色为深蓝色。

(五)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学校自行编排的流水号码;后六位数中前两位为“00”表示相应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01”表示相应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成人本科毕业生。

(六)学位授予日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在证书右下角用小写汉字数字填写。

第六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发文予以公告,并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情况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内容在现学位证书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现任校长、主席签名;证书编号为原学位证书编号;右下角日期为补办证书的日期。学士学位证明书由教务处开具、研究生学位证明书由研究生院出具。

(一)学位证书遗失的,在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并提供报纸,填写《学位证明书审批表》,携带个人申请、审批表、报纸等材料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

(二)学位证书损坏的,但是主要信息仍能辨认的,填写《学位证明书审批表》,携带个人申请、审批表、学位证书原件等材料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原学位证书由学校收回。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

第八条  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位信息的采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信息的采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科学生学位信息的采集,由校学位办汇总采集的学位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省级学位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的,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在系统中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信息采集中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确保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对于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

主管领导同意后,学校发文报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申请更改。

第四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统一进行印制并由专人负责建帐管理。印制的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进行管理、存放。存放房间具有一定的保密设置,学位证书应存放在密闭的柜体中,柜体要求至少两把钥匙同时启用才能打开。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管理设库房管理员一名,负责全校学位证书的存放和领取记账工作;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分别设学位证书管理员一名,负责证书领取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研究生院和教务处按照当次预计的学位授予人数填写学位证书领用申请表,在校学位会召开前一星期领取。在校学位会召开之后对本次学位证书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多余证书予以返还。

(二)对于废、残学位证书核实数量后连同申请表一并登记签字后保存,建帐管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样式如有变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不提供外文副本,可出具证明书。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按要求公示期满后予以发放,获得学位日期仍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2015年12月20日        

Copyright © 2003-2012 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版权所有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南路5号 邮编:710048

总访问量:
Baidu
map